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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某某车行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巨宝山镇某某车行,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94号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某某车行。住所:吉林省长岭县。经营者:王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孟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某某车行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某某车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某某车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