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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高群峰与肖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群峰,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66号申请人高群峰,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肖云,男,198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高群峰与被执行人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群峰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高群峰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127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91元,由被执行人肖云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助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