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世钦与陈杰、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钦,陈杰,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074号原告刘世钦,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肖信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钱琴,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钦与被告陈杰、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钦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世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祥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