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陆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樊华军,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万智,该××职员。被执行人:陆志德。本院审理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第三人广西南宁宝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轻型货车为申请执行人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以(2015)兴民二初字9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桂A×××××轻型货车。现该案已审理完毕,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桂A×××××轻型货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南宁宝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轻型货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焕谢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