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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戴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刑初225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无业。被告人戴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戴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戴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戴某先后至盱眙县盱城街道新海家苑小区、北苑新城小区、香悦雅居小区、南苑新城小区和盱眙县古桑街道林海港湾小区,采用爬窗入室、翻墙入室等手段盗窃无人居住的商品房内国标墙体铜芯电线。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5111.0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月份,被告人戴某至盱眙县盱城街道新海家苑小区,采用攀爬窗户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小区29号楼1单元201室,29号楼2单元201室、202室,24号楼1单元202室,24号楼2单元201室、202室共六户商品房内的郑州三亚牌国标墙体铜芯电线。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669元。2.2015年1月份,被告人戴某先后两次至盱眙县古桑街道林海港湾小区,采用攀爬窗户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小区7号楼3单元402室、602室,5号楼3单元402室、502室共四户商品房内的国标墙体铜芯电线。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826元。3.2015年1月份,被告人戴某至盱眙县盱城街道北苑新城小区,采用攀爬窗户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小区2号楼2单元303室,2号楼3单元305室、405室,5号楼1单元301室、501室共五户商品房内的奇鹰牌国标墙体铜芯电线。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111元。4.2015年8月份,被告人戴某至盱眙县盱城街道香悦雅居小区,采用攀爬窗户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小区2号楼2单元903室(含阁楼)、603室、604室,2号楼4单元907室共四户商品房内的国标墙体铜芯电线。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440.73元。5.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戴某至盱眙县盱城街道南苑新城小区,采用攀爬窗户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小区B4号楼4单元107室、407室、507室、508室,B5号楼4单元308室、407室、408室共七户商品房内的国标墙体铜芯电线。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064.36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已退赃人民币5000元,上述赃款已经发还部分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朱某等人的证言,被盗小区开发商出具的情况说明,盱眙县公安局物证信息检索比对结果通知书,反映被告人前科情况的盱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刑事判决书,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多次实施盗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戴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11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