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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栖霞市明源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6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栖霞市霞光路331号。法定代表人林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福、潘月明。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地址:栖霞市臧家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文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栖人社监理字【2015】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7日以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拖欠职工劳动报酬47517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栖人社监理字【2015】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是:支付拖欠职工的劳动报酬475172元并加付拖欠总额50%的赔偿金237586元,共计71275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栖人社监理字【2015】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0日履行了催告义务,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在催告期限内仍不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本院强��执行以下内容:补发拖欠职工的劳动报酬475172元并加付拖欠总额50%的赔偿金23758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栖人社监理字【2015】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和法律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栖人社监理字【2015】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475172元及加付拖欠总额50%的赔偿金237586元,共计712758元送交至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9527.58元,由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伟芳人民陪审员  吴秀玲人民陪审员  孙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