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德福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546号被执行人陈德福,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陈德福诈骗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及退赔损失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德福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48115元及退赔经济损失1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德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退出的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款项10000元(该款已按比例发放受害人)。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并处罚金部分及第二、三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