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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志华与崇剑平、孙慧、朱博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华,崇剑平,孙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华,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崇剑平,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孙慧,现住太仆寺旗。被申请执行朱博渊,现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孙志华申请执行崇剑平、孙慧、朱博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崇剑平、孙慧、朱博渊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崇剑平、孙慧、朱博渊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