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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登峰与被申请人何平、唐红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峰,何平,唐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61-1号申请执行人杨登峰,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执行人何平,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被执行人唐红英,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登峰与被执行人何平、唐红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