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登峰与被申请人何平、唐红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峰,何平,唐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61-1号申请执行人杨登峰,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执行人何平,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被执行人唐红英,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登峰与被执行人何平、唐红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