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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温州市日辉标准件厂、徐兴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市日辉标准件厂,徐兴国,张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9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宾航路88号财智大厦2、3、4幢111、112、113室、20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845220857X。负责人:叶笃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强,系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加勇,系原告员工。被告:温州市日辉标准件厂。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兴益路。法定代表人:徐兴国。被告:徐兴国。被告:张月静。本院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告温州市日辉标准件厂、徐兴国、张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580元,减半收取197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