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德乐与卜凡宝、王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乐,卜凡宝,王雅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358-1号原告:陈德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卜凡宝,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雅茹,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乐与被告卜凡宝、王雅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德乐负担。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