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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德乐与卜凡宝、王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乐,卜凡宝,王雅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358-1号原告:陈德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卜凡宝,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雅茹,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乐与被告卜凡宝、王雅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德乐负担。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