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小钢与谭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钢,谭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字第13号原告徐小钢被告谭国珍原告徐小钢与被告谭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国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小钢诉称:被告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分九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被告谭国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谭国珍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分九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徐小钢人民币共计拾伍万元,分九次借,其中有两万没有借条也补上。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还款,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拒不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国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小钢返还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谭国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海平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