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黄旭泉犯强奸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858号罪犯黄旭泉,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旭泉犯强奸罪、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8年1月28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0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3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96.02分,获表扬12次,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旭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旭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