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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某、高某2等与高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霞,高新,高傲,高建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65号原告赵海霞,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冠县城关供销社职工,住冠县红旗北路***号。原告高新,女,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高傲,男,200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海霞,身份信息同上。被告高建忠,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冠县殡仪馆职工,住冠县梁堂乡安庄村。原告赵海霞、高新、高傲与被告高建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