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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神木县大保当镇啊芦太环保空心机砖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大保当镇啊芦太环保空心机砖有限公司,高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68号原告神木县大保当镇啊芦太环保空心机砖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义平,系该砖厂法定代表人。被告高占祥,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大保当镇啊芦太环保空心机砖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合法传唤,原告神木县大保当镇啊芦太环保空心机砖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神木县大保当镇啊芦太环保空心机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