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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8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何业成和周拉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业成,周拉练,湖南巨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05-1号申请执行人何业成。被执行人周拉练。被执行人湖南巨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合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631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1日向周拉练、巨合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周拉练、巨合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周拉练、湖南巨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