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与杭州泰林纸张有限公司、林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杭州泰林纸张有限公司,林瑞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异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5号。负责人:童建荣,行长。被执行人:杭州泰林纸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8-200号。法定代表人:林瑞春。被执行人:林瑞春,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60********,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福阳*号。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秋涛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泰林纸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公司)、林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三人浙商公司称:建行秋涛支行诉杭州泰林纸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公司)、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林瑞春、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杭江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未履行,建行秋涛支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尚处于执行阶段。2013年11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浙江分行)与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总计10.9585855931亿元的74笔资产包债权,以人民币3.748808亿元的价格转让予其。2014年1月29日,双方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现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建行秋涛支行称:建行浙江分行与第三人于2014年1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根据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其已将该合同项下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本案第三人。被执行人泰林公司、林瑞春未发表意见。经审查查明:原告建行秋涛支行与被告泰林公司、中兴公司、林瑞春、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行秋涛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杭江执民字第2886号案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8日,建行秋涛支行的上级银行建行浙江分行与浙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总计10.9585855931亿元的74笔债权转让给浙商公司。2014年1月29日,双方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之事实。现浙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第三人通过债权有偿转让方式受让了本案之债权,成为本案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杭江执民字第28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