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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3民初299号原告:赵某。被告:侯某。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本案要素式审理的情况,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侯某甲,现随原告生活。有争议的事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确认如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但育有一子,可见双方是有一定夫妻感情的。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但只要彼此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应以不离婚为宜。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