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刑初65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长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头戴帽子、口罩、眼镜,携带刀具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屯村西200米的路上,拦住车牌号为豫G的轿车,向该车驾驶员马某乙索要现金200元之后,又持刀威胁马某乙再次索要现金3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乙、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其仅劫取30元。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头戴帽子、口罩、眼镜,携带刀具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屯村西200米的路上,拦住车牌号为豫G的轿车,持刀威胁该车驾驶员马某乙交出现金3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出3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5年8月11日中午我喝了点酒,就想到去拦路劫别人的钱。我回到家拿了一把刀、一顶帽子、一个口罩还有一个墨镜就出来了,我出了村往西走,在村西面200米的路上拦住了一辆车,车窗打开后,我给他们要烟吸,他说没烟,我说没烟拿钱也行,他们给了我30元钱后,我拿出刀朝他们晃了晃,让他们走了。我拿着钱回村里了,我姐夫和村支书找到我问是不是拿别人的钱了,我姐夫还打了我一顿,我把钱还给那个人,那个人也没要,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把我抓走了。2、被害人马某乙陈述:2015年8月11日,我来淇县小屯村找村支书晋支书和张某乙玩,我们吃了饭后,我和我公司的王某乙开车回新乡,我们开车刚出来村西边往南走200多米处,从路过突然出来个男的,带着黑色的长沿帽,脸上带着口罩和墨镜,他拦住我的车,我把车玻璃降下来,他让给他烟吸,我说没烟,他说给钱也行,并从身上拿出一个二三十公分长的刀,用刀对着我的脖子让我给钱,我从车上拿出30元钱给他,正好这时过来一个出租车一直鸣笛,我趁他稍一离开时,开车跑了。然后我就报了警,并给小屯村的支书和张某乙打电话,随后我就开车慢慢跟着那个抢我钱的人,到村里的时候,警察把抢我钱的人带走了。3、证人王某乙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晋某某证言:2015年8月11日中午,马某乙与我一起吃过午饭,马某乙开车回去时在村西边被人劫取了30元钱,经马某乙辨认,张某甲系劫取他钱财的人。张某甲的姐夫殷某乙打了张某甲,并把30元钱给马某乙,马某乙没要,后来张某甲被公安人员带走了。5、证人殷某乙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晋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马某乙对被告人张某甲谅解的事实。7、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口罩、眼镜、帽子、刀具及30元钱的事实。8、指认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向马某乙索要2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其劫取他人财物30元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3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朱晨曦人民陪审员 郭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石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