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俊岗与王来泉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岗,王来泉,尤淑青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70号原告王俊岗,男。被告王来泉,男。被告尤淑青,女。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岗诉被告王来泉、尤淑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岗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俊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昝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