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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俊岗与王来泉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岗,王来泉,尤淑青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70号原告王俊岗,男。被告王来泉,男。被告尤淑青,女。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岗诉被告王来泉、尤淑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岗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俊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昝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