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郑良、彭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郑良,彭小兰,成都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03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轶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邓海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郑良,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彭小兰,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18号2B6号。法定代表人郑良。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郑良、彭小兰、成都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郑良、彭小兰、成都市联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