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055号原告贺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钇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