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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永秋、沈平英申请宣告林海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永秋,沈平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林永秋,男,生于1940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申请人沈平英,女,生于1944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申请人林永秋、沈平英要求宣告林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永秋、沈平英诉称,被申请人林海原在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但因精神分裂,经绵阳市三医院三次治疗后在家休养,于2002年3月17日离家出走后即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夫妇多年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诉至本院,请求宣告林海死亡。经查,林海,男,生于1971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系申请人林永秋、沈平英之子。林海原系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因患精神分裂症,多次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97年7月出院后即在家病休。林海于2002年3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林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林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海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