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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边磊、图雅、郝秀花、苏娅拉、哈斯巴特尔、查干宝锁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25-1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边磊,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巴拉贡镇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边磊、图雅、郝秀花、苏娅拉、哈斯巴特尔、查干宝锁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边磊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锡尼镇杭锦西街南侧(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边磊的工资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位于锡尼镇杭锦西街南侧(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