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31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胶州市。被告李某甲,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