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仲文与林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仲文,林焕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463号原告:朱仲文,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2354。委托代理人:黄磊,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焕章,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2355。原告朱仲文诉被告林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招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磊,被告林焕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仲文诉称:2015年11月3日,被告林焕章因生意周转需要,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并立下欠据。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已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拒绝返还上述欠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对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7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3日计至被告实际利息以被告还清欠款日期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焕章答辩称: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林焕章承认朱仲文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焕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仲文返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焕章负担,该款被告林焕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炜宁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