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袁银喜、郭忠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李学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袁银喜,郭忠新,李学锋,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路。负责人蔡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银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忠新。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银喜、郭忠新、李学锋、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聂凤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袁银喜、郭忠新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赔偿袁银喜、郭忠新损失498930元;二、上述当事人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负担。和解协议签订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行为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值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聂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