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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铁岭市银州区汇兴饮品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铁岭市银州区汇兴饮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汇兴饮品商行。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汇兴饮品商行行政非诉一案中,铁岭市银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铁银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334号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原址另有其他商家经营,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铁银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334号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宋世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松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