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烈宝、孙敬兰与麻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烈宝,孙敬兰,麻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75号申请人李烈宝申请人孙敬兰被申请人麻小申请人李烈宝、孙敬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车辆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