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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烈宝、孙敬兰与麻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烈宝,孙敬兰,麻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75号申请人李烈宝申请人孙敬兰被申请人麻小申请人李烈宝、孙敬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车辆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