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民委员会与杨继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民委员会,杨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谢东华,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杨继金,男,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斗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继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崖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继金应向申请执行人交回位于江门市新会古斗市场的2间固定铺位(具体位置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兜温泉度假村路口右侧第5、6间铺位),支付拖欠的承包款29800元及上述讼争铺位在承包款满后的占用费(其中暂计至2014年6月30日的占用费4975.84元,此后的占用费按每日21.92元,计算至上述讼争铺位实际交付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继金已自觉将位于江门市新会古斗市场的2间固定铺位(具体位置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兜温泉度假村路口右侧第5、6间铺位)交回给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