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付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198号原告付某,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龚某,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立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