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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永明与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明,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96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明。被执行人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林炳良。黄永明与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台路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永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340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9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