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931号原告韩某某,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程会勇,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