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德豹与被告林华、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豹,林华,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31号原告李德豹,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华,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豹与被告林华、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豹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李德豹承担。审判员 陈 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