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第80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港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港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第80925号原告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桂江里11/12底商。法定代表人刘成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继瑞,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港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董社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港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