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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青与杜冰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青,杜冰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576号原告:郑青,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44。被告:杜冰川,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78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青诉被告杜冰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郑青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