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青与杜冰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青,杜冰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576号原告:郑青,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44。被告:杜冰川,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78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青诉被告杜冰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郑青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