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梦、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R×××××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桐柏县电业局路段时被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59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桐柏县人民法院关于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致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