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欧亮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欧亮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715号原告: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欧亮亮,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餐饮经营业主,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亮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欧亮亮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蓝色雅典14号楼3单元206室房屋一套,并提供原告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2396元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欧亮亮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蓝色雅典14号楼3单元206室房屋一套;二、冻结原告阜阳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23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