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豫商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碧浩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豫商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王碧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豫商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亚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碧浩,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豫商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碧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豫商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豫商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子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