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283号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某某,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其欲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阙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