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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283号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某某,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其欲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阙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