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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姚某与范某甲、范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432号原告姚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崇光,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范某甲,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身份证号:4523311946********,住广西荔浦县荔城镇下沿江***号。被告范某乙,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523311962********,住广西荔浦县东昌镇安静村上板弄屯**号。被告范某丙,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523311968********,住广西荔浦县东昌镇安静村上板弄屯**号。被告范某丁,女,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东昌镇安静村上板弄屯。被告范某戊,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523311955********,住广西荔浦县东昌镇环河村下车屯***号。被告范某己,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523311958********,住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南雄村沙地厂屯**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的起诉。审判员  罗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