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明杰诉杜建福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杰,杜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杰,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杜建福,男,住巴林右旗。本院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以(2016)内04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杜建福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内蒙古大板国家粮食储备库附属工程的施工款1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建福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内蒙古大板国家粮食储备库附属工程的施工款1400000元。此款扣划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林右旗支行的203150423001000000177471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