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袁智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715号罪犯袁智军,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丽莲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袁智军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28.12分,获表扬14次,获嘉奖6次,获立功2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