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国进、郑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进,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许国进。被执行人郑义。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许国进与被执行人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义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郑义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布控。申请执行人许国进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