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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大围分公司与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9之一号反诉原告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大围工业区15号第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幸秀明。委托代理人杨海东,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大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华美中路23号二楼。负责人陈春林。委托代理人陈兵然,广东诚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丽洋,广东诚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大围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6年4月13日,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9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1.5元,由深圳市豪晶眼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刘南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登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