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兵林与夏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林,夏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杨兵林。被执行人夏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夏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兵林支付欠款本金4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6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84元,但被执行人夏新华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新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