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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9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宝南路XXX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设置“二八杠”赌场,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16年3月8日,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赵某某等四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赵某某、余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