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与滁州朗晶玻璃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滁州朗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569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南谯南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R5WPXM(1-1)。负责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永凯,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朗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怡亭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82213017B(1-1)。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与被告滁州朗晶玻璃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朗晶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朗晶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