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旭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旭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624号罪犯李旭斌,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穗增法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李旭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李旭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旭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旭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旭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