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长清与被告王敬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清,王敬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55号原告杨长清,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敬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向阳路。担保人随庆海,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清与被告王敬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敬春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随庆海名下土地使用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敬春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随庆海名下位于武城县土地使用权一处,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